一、孤儿的监护人怎样确定
1、孤儿的监护人的确定:可以由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派或承担监护职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指定监护人来确定。监护人可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针对老人的监护人怎样确定
首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三、如何做监护人的确定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监护人的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的监护人为其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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