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人体或与人体有关的物质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发、手足印、口语音等;存在于自然界的各种物质或环境、地理、地貌等。种类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等。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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