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证据的列举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证据的列举的改写:
1.物证:指在案件中作为实物存在的证据,例如枪支、毒品、凶器等。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方式表达的证据,例如合同、信件、发票等。
3.证人证言:指目击案件现场的人所作的陈述,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信息,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观察和判断。
4.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在案件中对自身遭受的侵害所作的陈述,包括受害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信息,以及具体的受害情节。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包括口供和书面陈述等。
6.鉴定意见:指由鉴定人根据对案件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鉴定结果。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在案件中进行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记录,包括详细的操作步骤和结果描述。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声音、图像、数据等方式表达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分类及其重要性
刑事证据的分类及其重要性
刑事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唯一依据,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根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刑事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鉴定人鉴定结论等以口头、书面、绘画等方式表达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以物品、文件、文字等方式表达的证据。
言词证据是刑事证据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判断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主要依据。同时,言词证据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证据可信度的重要依据。因此,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唯一依据,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根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刑事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刑事证据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判断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主要依据。同时,言词证据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证据可信度的重要依据。因此,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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