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为赶一时的任务,会动员在岗的员工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并且,试用期内的员工也不例外。因为按照当前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加班要支付加班费,但是,有些人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不是正式工,不确定是否有加班费。
按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属于正式的员工,从公司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内在节假日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
并且,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所在的公司拒绝或者支付不足额的加班工资,员工可以按以下处理:
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2、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时支付加班费;
3、经过劳动仲裁不服裁定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彼此,公司与员工通常会约定试用期。但是,即使有试用期的约定,但并不影响双方的关系,所以该员工可以享受应当的员工权益。如果双方对加班工资等产生争议,并且争议较大难以解决的,可以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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