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手中所持有的借款凭证原件若被遗失,仍可凭借复印件进行诉讼维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行使此权利。
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必须确保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做出有效审理和裁判。
通常而言,合法合规的起诉,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原告方需与案件本身具有密切且重要的利益关联;
其次,应明确被告方的身份信息;
再次,确立明确的诉讼主张及相应的实际原因、情节等支持性条件;
最后,诉讼事项需属于所在法院的民事审判范畴内并且具备管辖权。
只有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立案的机会,法院也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关于立案受理的通知文书。
凡不合乎上述条件者,法院应于七日内做出是否应当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给予回应。
对于该裁定书不服的,原告方有权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手持完整的借条复印件,也不能单纯以此为凭据成为胜诉的唯一证据。
当原始证据遭遗失的情况发生后,如需以复印件作为证明依据,则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方面,应有其他实物材料能够形成印证作用;
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应对复印件中的内容予以确认;
同时,提供复印件的一方亦可提供原始凭证的原件进行支持或者提供能查找原始凭证线索的机会。
经过核实确实存在原始凭证原件,方可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