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闵行区的张老伯持一张借条复印件要求陈先生还款7万元。由于该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也未经过与原件核对,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张老伯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去年秋天,张老伯持一张借条复印件将陈先生诉至法院。借条内容为:今借张××人民币柒万元正(70,ooO),于2009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落款为陈××,借款时间落款为2008年12月17曰。张老伯称,与陈先生系朋友。在2008年12月17日,陈先生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自己借款7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到期后,陈先生未按约还款,虽经多次催讨仍无果。现请求判令陈先生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5.58%计算的利息。
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法官要求张老伯当庭提供借条原件,但张老伯未能提供。于是,法官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但至今仍未提供。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老伯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仅有借条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也未经过与原件核对,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张老伯经释明后仍未提供原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张老伯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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