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商号是怎么保护的
时间:2023-04-29 18:11:20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商号的保护范围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二、商号侵权行为

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构成商号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2)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号。只有使用了他人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3)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商号导致其与他人的营业被误认。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

如何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呢?一般而言对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人开始使用该商号的时期、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如果他人在同一地区,在同一种营业上使用同一商号,则推定该他人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由该他人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自己使用该商号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就必须停止使用该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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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有以下特征:

1、公开性。商号如同人的姓名,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个标志,商号不仅需要登记注册,更要向社会公开,在营业活动中更要让他人知晓;

2、排他性。商号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只有商号权人才能使用其商号,他人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商号;

3、不可单独转让性。商号是具有自身财产价值的东西,可以转让给他人,但如果商事主体一边继续营业,一边又转让这个商号,那就会在商事主体的问题上,使公众产生严重的误认,所以商号不可单独转让,一般只限于和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商事主体在停止营业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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