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独特标志有哪些?
时间:2023-09-08 00:20:20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包括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名称和缩写、会徽、吉祥物等。申请人通常是组织者或筹备者。此外,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知识产权中特殊标志的规定,特殊标志通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名称和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的申请人通常是组织者或筹备者。此外,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知 识 产 权 特 殊 标 志 申 请 范 围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特殊标志包括注册商标、商号、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这些特殊标志在申请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标志相同或近似、具有识别性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特殊标志才可以进行申请。

以商标为例,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即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关联性,便于识别。同时,商标也不能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相同或近似,避免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产生混淆。此外,商标还应具有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号则需要满足与核准名称的相同或近似的条件,同时需要具有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商号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对于著作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特殊标志,同样需要满足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相同或近似、具有识别性等条件。

总之,知识产权特殊标志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过程中,若不符合相关条件,则无法通过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特殊标志的保护。

知识产权特殊标志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过程中,若不符合相关条件,则无法通过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特殊标志的保护。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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