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法如何保护?商号,又称商号,是指商业经营主体从事商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业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与他人进行商业交往的合法行为时,为签署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代表性符号,不仅可以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减少和避免交易中的混淆,而且对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商号是区分不同商业主体的标志。一般来说,在同一地区的同一企业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应当使用不同的商品名称。商品名不同于商标,商标只在一定范围内区分产品或服务。法律对商品名称的保护仅限于商品名称的名称,不能保护商品名称的产品
商品名称是商业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一种标志,它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其目的是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主体混淆和业务混淆。商号与商事主体不能分离。一个公司如果没有它标记的主题就不能独立存在
如何选择一个企业名称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有两种规则:一种是商号真实性原则,即法律严格限制和规定了商业主体对商号的选择。根据这一规则,企业名称的选择与企业主体的名称一致,或者与德国采用的商业经营类型一致。二是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一般不限制商事主体选择商号,法律也不关心商号与商事主体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范围的关系。日本采用这一原则。例如,日本商法第16条规定“商人可以用自己的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
在中国,商号的选择没有明确的规定。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企业名称密切相关。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在企业名称的选择上基本上采取了自由主义的原则,并对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名称和无形财产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商品名在吸引和维持顾客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尽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商号不需要申请和注册,但大多数国家规定,要形成这样的商号,必须注册商号。在德国,商号必须向商业登记法院申请登记,其“商号的形成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法律程序”,日本商法也规定,一旦选定并登记了商号,公司的商号就必须登记,形成商事主体的商号。商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商事主体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出借的,由此产生的债务由商事主体连带清偿,对方商号权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公示功能,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会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对维护和扩大客户起到一定的作用。商号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商号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商号权密不可分,商号权是商业主体对商号的专有权,是商号所有人依法使用、转让商号,禁止他人滥用商号的权利。商号权作为法定商号权的表现形式,是一项积极的权利。商号权的功能是保护和促进商业交易,消除商业活动中的弊端和消极因素,实现商法规定的商号价值。企业名称,如同一个人的名字,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符号。企业名称不仅要登记,而且要向社会公开,在经营活动中让他人知道。排他性。商号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效力。只有商号权人才能使用商号权,其他人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商号权。企业名称是具有自身财产价值的东西,可以转让给他人。但是,如果业务主体继续经营,同时转让业务名称,就会造成公众对业务主体问题的严重误解。因此,企业名称不能单独转让。一般来说,只有在商业转让的同时转让,或者在商业主体停止经营后转让,一旦商品名称登记,商业主体就有商品名称权。有人认为只有信誉好的企业才有商号权。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商号权是商事主体所享有的专有商号权。只要商号注册,商号所有人就可以主张对已注册商号的权利,并禁止他人使用。因此,商事主体享有的商号权并不以良好的信誉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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