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虽然虚拟财产目前没有实际价值,但我国法律已经承认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因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导致他人损失较大电信资费的行为将被定罪为盗窃罪。同时,买卖网络账号也被认定为盗窃行为。因此,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法律已经采取措施,虚拟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也应该得到保护。
游戏账号受到法律保护。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导致他人损失较大电信资费,依照法律规定,将被定罪为盗窃罪。我国法律对于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也是会保护的,买卖网络账号也是盗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游戏账号可认定为虚拟财产,其财产性质已经被社会所认可,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盗 用 他 人 账 号 是 否 构 成 盗 窃 罪 ?
盗用他人账号是否构成盗窃罪,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用他人账号,通常是指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网络账号,从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盗用他人账号可能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用他人账号的行为,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网络资源(如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盗用他人账号的定性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如果盗用他人账号是基于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则可能不构成盗窃罪。而如果盗用他人账号是为了获取利益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盗用他人账号的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性,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综合考虑。
结语:虚拟财产的合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而盗用他人账号是否构成盗窃罪也存在争议。在法律理论上,盗用他人账号可能构成盗窃罪,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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