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主物的从物吗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注意的问题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五)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动产质权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一)一般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亦可导致动产质权消灭的效果。包括:质权人抛弃质权的;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质权得以实现。
(二)特殊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占有质”,其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因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质权消灭:
1、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
2、动产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返还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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