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查封的从物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二、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查封生活必需品
1、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的规定,可能被查封了不该查封的东西也不知道,其实有些物品是不可以查封的,比如生活必需品就不可以查封。
2、《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冻结超过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的钱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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