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王在一家食品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王希望发展自己,因此他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谁知道,一个月后,在公司领导开会后,他们不同意他的辞职,理由是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而且技术人员很少。王一再要求公司领导为他办理辞职手续,但答复是:先安心工作,合同期满后再办理。无奈之下,王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使合同未到期,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个人发展需要辞职,只要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30日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经调查核实,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目前,公司已为王先生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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