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都属于“物”的范畴,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能否人为地移动,能够移动的被称为动产,不能移动的被称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最核心的不动产就是土地。
2、可以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
3、不动产登记能给大家带来什么便利?
不动产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便民利民。市区从12月28日起,进入不动产登记时代,权利人只需准备一次材料、前往一个窗口、填写一次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可以一次性申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减少了办事群众在不同部门、不同窗口之间周折往返的劳顿。同时,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切实减轻申请负担。此外在登记的收费上,预计也会进一步降低,减轻权利人的支出。
4、如果市民对不动产登记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问有哪些咨询方式?
答:市民朋友如需了解更为详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信息,我们将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网络咨询3种不同咨询方式。我们会在16个服务网点放置服务指南,并有专业的引导人员帮助大家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
也欢迎拨打咨询电话: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10-82715396(不动产登记窗口)
同时,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了申请登记的材料目录,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上网查询,网址:www.gtj.wxi.gov.cn(公共服务类)。
5、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6、对大部分购房者而言是否会面临高额的税费?
答:目前房产市场交易税费有明确的规定,税费政策暂时没有变动,对于购房者而言,负担不会增加。今后房产税的征收与交易税费的改革有待政策的明朗。
7、手上有数套房产的业主该如何取舍?
答:目前国家房产税政策尚未出台,对于坐拥房产几套的业主,如何取舍主要取决于业主对市场的判断和对投资的偏好,建议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规划权衡收益。
8、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否反腐败?
答: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设立的目的、意义,并不直接指向反腐败,但它可以和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只有顺利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工作,配以其他领域的改革,才能为反腐败这一不动产登记衍生功能的实现提供可能。
9、请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小产权房怎么处理?
答: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因为要登记必须合法,小产权房不合法。不动产登记是按民法典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予以登记,更不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完善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有权机关颁发,而是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
10、不动产登记是否公开?
答:不动产登记是对产权的一种保护,登记的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尊重公众意愿,不愿公开就不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制度建设,是同时满足保护财产权和公民隐私权的需要的,有合理确定查询的范围,根据查询主体和查询目的设置合理的界限。
11、不动产登记发的证和目前的和房产证有啥区别?
答:国家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与《条例》正式同步启用。从名称就可以看出,不动产权证书和之前的房产证是截然不同的,房产证仅仅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而权利人享有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林地权、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是需要另行申请登记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概念广泛,我们可以将房产,或者说房地产,都认为是不动产的一种,而不动产则是包含了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诸多定着物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但可以取代并覆盖房产证,而且上面还会根据申请来记载权利人的土地、林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渔业养殖、海域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实行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分散发证导致的多头管理、效率底下、重复登记等问题,能够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2、百姓担心的信息泄露问题,有什么保障措施?哪些单位有权查询?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并非指无限制的随意查询,更非将个人登记信息毫无遮拦地向社会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我们会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处理,并通过建立一系列登记信息保密制度对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约束,明确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百姓不必担心所登记的信息泄露,我们登记机关原来在发放土地证、房产证所收集的信息,是有严格的保密规定,在以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我们将始终对登记信息严格管理,严防泄露。
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我们对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信息使用范围也有明确地规定和限制,查询主体主要为两类: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查询主体申请查询必须说明查询目的,且只能将获得的登记信息用于查询目的,具体的查询目的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对获取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滥用,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信息使用范围,《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条例》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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