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领域中,欺诈行为可以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蓄意隐瞒和误导真相两大类。而误导真相与蓄意隐瞒在法律概念上具有相当高的相似度,一般是指那些肩负着报告真实信息职责之人,有意地将事实隐瞒起来,从而使得其他人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并因此而采取了不当的法律措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合同领域内,明确规定如果卖方出现以下三种行为,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首先,卖方故意掩饰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实际情况或者向买方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
最后,卖方蓄意隐瞒出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按照惯例,任何遭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失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购房费用、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该以其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为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全文5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