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欺诈通常可划分为两种类型:蓄意掩盖与虚构表述。虚构表述与蓄意掩盖在法律内涵上相类似,其定义通常是指那些负有向对方披露真相责任者,因故意未予透露真实信息从而误导对方产生错误认知,进而导致对方按照错误理解做出相应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在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中,有三种特定行为方式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刻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被设定抵押的事实;
最后,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受欺诈方在合同被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支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应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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