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该双务合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是: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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