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医疗期的待遇-吕琦律师
时间:2023-04-23 04:10:11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咨询电话:13572977800

某大学生毕业后2009年7月20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10月24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900元。2009年10月4日A因患白血病住进西安某医院治疗至今。本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就A在医疗期内的待遇发表如下意见。

一、A医疗期期限和医疗期工资问题

(一)医疗期期限及工资的法律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确定A的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

A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2009年10月4日至2010年1月4日。

A在医疗期的工资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70%=应发工资

二、A医疗期届满后,公司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和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与A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公司立即给其发书面信函要求来公司上班,如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而且也不能从事公司为其安排的新工作岗位,这时,公司可以提前30天给其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其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公司立即给其发书面信函要求来公司上班,如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而且也不能从事公司为其安排的新工作岗位,这时,公司可以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方式是公司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但是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公司和A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和A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额。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给A的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1、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1月4日为A的工作年限,公司应该给A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公司应该给A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另外A的病情属于重病,应该再增加6个月工资的50%的医疗补助费,合计三个月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向A支付其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公司与A在2009年10月24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该从2009年8月25日至2009年10月23日,向其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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