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赠与协议中,赠与人只有在其所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完成了实际移交的法律程序后,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然而,尽管如此,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赠与人仍保留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当受赠人出现以下任意状况之一时:
(一)个人行为严重侵害到了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赠予之人对赠与人有赡养、抚养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却未积极地履行该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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