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撤销不动产赠与的公证
不动产赠与公证后,不能单方面撤销。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除非出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情形才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办理赠与公证所需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折、存单、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等。
3.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
4.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赠与合同的公证流程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取得公证书,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具体流程为:
1.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2.审查。公证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n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n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n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n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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