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日前发布并开始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市财政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人事局和市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对《规定》的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降低门槛弱化审批
问:在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准入门槛方面,《规定》有何新规定?
答:与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如过去规定,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现在规定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这既适应了跨国公司在华业务发展的新需求,也与上海鼓励吸引服务业外资项目的产业导向相吻合。
问: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要多长时间?
答:市外资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工作,同时协调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这比原来《暂行规定》明确的30个工作日,整整缩短20个工作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市外资委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
突出导向拓展功能
问: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功能有没有变化?
答:新修订的《规定》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有利于提升这些总部的功能,
有利于加快上海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规定》新增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相比修订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
问:内部资金管理对地区总部提升管理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否允许地区总部新增这一功能?
答:修订后的《规定》,准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优化环境提供便利
问: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外籍人员出入境,是否提供便利?
答: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上海对地区总部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临时来沪外籍人员且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提供出境便利。
问: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如何在沪就业?
答: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规定》,将简化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外籍人员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问:上海是否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人才引进提供方便?
答: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其家属可享受同等待遇。引进海外人才,将实行柔性政策,可优先办理居留许可;外国专家可办理3年至5年的外国专家证。
问:地区总部在货物通关方面将享受哪些便利措施?
答: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便利。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对其实施便利化监管措施。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即将推出新版浦东外汇九条政策,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更多便利。
给予资助和奖励
问:听说《规定》新增了资助和奖励条款,请介绍一下。
答:这次出台的《规定》中,首次新增了资助和奖励条款,变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现在的资助和奖励办法。新注册并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可获得企业开办和租房资助。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可以获得奖励。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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