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6年4月14日,姜明安教授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纳税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文认为:纳税人认为国家机关违规使用政府资金时,依法应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者是纳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2006年4月2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宪政建设•公益诉讼•民权保障——纳税人蒋石林诉行政诉讼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指人身和财产权益。我们当然关心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这个个案,但我们更应当关心支持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所依赖的程序制度。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意味着公民的宪法权利难以实现。
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现在算起还有8年左右的时间了。然而,常宁市财政局周局长的一番话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政府法治化的艰难。常宁市其它国家机关如常宁市人大、政府等面对蒋石林的申诉并没有任何积极的作为。关保英教授说,当人们“讨论行政权时,始终是以其归属于民众为出发点的,民众可以说是行政权的大背景和决定因素。”蒋石林让我们的法律和行政权多少有些尴尬。罗秋林律师的话又让我们喜忧兼有,“无论胜诉或者败诉,有一个人站出来对财政局说不,就已经超出了胜诉或者败诉本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让更多的蒋石林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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