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役地人的权利。
第一,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设于其土地上的工作物。
第三,地役权设定时有场所的,供役地人基于自己正当利益的需要,有权要求变更。
第四,地役权如果是有偿设定,供役地人享有对价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第一,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目的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地役权人的行为或自身为一定的利用行为的义务。具体而言,在积极地役权,供役地人负有容忍地役权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在消极地役权,供役地人负有不为一定作为的义务。由于地役权是对供役地直接支配的权利,而不得请求供役地人为一定行为的积极行为,因而供役地人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
第二,供役地于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地役权人所为的设置时,应依其受益程度,分担维持设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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