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判实务的证明对象
时间:2023-06-11 14:44:40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有实体法规证明对象和程序法规证明对象,对程序法规的证明对象没有多少的异议,不同观点主要在于实体法规的证明对象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就是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这是当事人取得某种权利、丧失某种权利的事实要件,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事实等。

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为1、权利发生事实,2、权利妨碍的事实,3、权利消灭的事实,4、权利受制约的事实。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地在审判实务中应用,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在归纳证明对象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应该有以下几点事实:

1、主要事实,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与民事法律构成要素有关的事实,具体又包括有,(1)构成请求原因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如买卖合同的依据合同请求支付货款,或请求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等事实(2)构成请求所必须的附随要件事实,及已经履行了义务等事实,(3)抗辩请求权的的抗辩事实,一般来说请求原因的事实于原告有利,应该由原告主张并证明,抗辩事实应该有被告举证证明。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发生争议纠纷,最后诉至法院的事实,及如何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3、程序法律事实,具体涉及法院主管管辖是事实,有关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审判程序的事实,这个事实尽管不涉及实体问题,但是如果不予以证明也会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一事实大多是法院应该依职权予以查明是,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提出,法院也应该主动予以查明,如仲裁协议、诉讼管辖争议的事实。

4、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外法律,作为法官应该熟知本国法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民事习惯庞杂繁多,法官对地方性法对和民事习惯不可能做到都了解,所以如果当事人以地方性法法规、民事习惯为依据,那么有时候地方性法法规、民事习惯也是证明对象,而国外法律则不属于法官职务上应该知晓的范围,那么外国的法律是否存在和是否有效对我国法院来说均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了,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时是适用当地法律,那么就应该举证证明该国法律存在的事实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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