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是指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有关的犯罪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
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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