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的区别在于,证明目的是指当事人的某一项主张,而证明对象则是当事人主张的依据或者基础。证明目的包括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各个层级的主张,其最高层级的主张是直接支持请求或答辩成立的要件。而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证据内容,指当事人拟以证据材料证明的用以支持其证明目的的合同依据事项(例如,买卖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卖方的交货时间)、事实依据事项(例如,被申请人卖方的实际交货的时间)。
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的区别在于,证明目的是指当事人的某一项主张,而证明对象则是当事人主张的依据或者基础。例如,申请人买方主张被申请人卖方迟延交货,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卖方主张己方已经如期交货,不构成违约。证明目的包括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各个层级的主张,其最高层级的主张是直接支持请求或答辩成立的要件。而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证据内容,指当事人拟以证据材料证明的用以支持其证明目的的合同依据事项(例如,买卖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卖方的交货时间)、事实依据事项(例如,被申请人卖方的实际交货的时间)。
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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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论证中,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证明对象指的是需要被证明的事实、情况或者权利,而证明目的则是指通过证明这些事实、情况或权利,来达到证明某一案件事实或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
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的关系可以被形象地理解为“看菜吃饭,量体裁衣”。也就是说,在证明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菜和不同的饭量,来选择不同的碗和筷子,以适应不同的饭量和菜品。
因此,在法律论证中,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的关系必须紧密相连,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同时,也应当注意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平衡,避免因为证明目的过于强烈而影响证明对象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或者因为证明对象过于模糊而影响证明目的的明确性和可信度。
总之,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的关系是法律论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需要在充分考虑后加以运用。
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的关系是法律论证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证明对象指的是需要被证明的事实、情况或者权利,而证明目的则是指通过证明这些事实、情况或权利,来达到证明某一案件事实或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这两者紧密相连,需要根据不同的菜和不同的饭量,来选择不同的碗和筷子,以适应不同的饭量和菜品。因此,在法律论证中,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的关系必须紧密相连,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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