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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的区别

2020-12-19 2,13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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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证明对象与证明目的区别:证明目的是指当事人的某一项主张。例如,申请人买方主张被申请人卖方迟延交货,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卖方主张己方已经如期交货,不构成违约。证明目的包括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各个层级的主张,其最高层级的主张是直接支持请求或答辩成立的要件。而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证据内容,指当事人拟以证据材料证明的用以支持其证明目的的合同依据事项(例如,买卖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卖方的交货时间)、事实依据事项(例如,被申请人卖方的实际交货的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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