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从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按照数量分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法违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服务期约定擅自离职、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等。上述争议的大量发生,说明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合同意识亟待增强。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确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于劳动法标准的基准性,决定了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大量的劳动权利义务需要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通过双方严格全面地履行合同来保证。但是从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中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违约、甚至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自认为调动职工是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往往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就随意调换合同约定的职工岗位,同时调整其工资水平;有些单位不通过法定的程序,就单方调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履行合同中承诺的福利待遇;还有些单位无视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了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职工,以及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发现,员工也有违约现象。近来,因一部分职工接受出国培训、单位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后,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引发的用人单位要求违约赔偿争议也不断增加。仲裁委人士指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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