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企业职下岗问题成为举国上下日益关注的焦点。
下岗一词是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时间衍生的特定现象的特定概念,其内涵是表明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职工劳动关系的某种承诺;其外延是企业职工在本单位脱离了原有岗位,尚未找到新的岗位,同时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的代名词。
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国家统招统配,职工在招工前称为“待业”人员,即等待国家安置就业之意,一旦招工以后,完全没有失业之虑,无论企业需要与否,职工完全由企业大包大揽,包括生老病死。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职工的就业承诺仅仅限于合同期内,如果合同期内企业不愿或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承诺,则可以在合同规定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形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随之也自然走上失业之路,并无待业的观念。
转轨期间之所以有下岗一说,完全在于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对职工的就业承诺,具体表现为“固定工”,即实行合同制以后,仍有长期合同工,无限期合同工等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说法,因此在原有承诺由于企业方面原因而无法继续兑现的情况下,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就必须对原有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有条件下,即对职工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这种对承诺的补偿完全有理由由企业带有强制性地执行,但补偿标准应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予以制定,以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如职工不愿接受这种补偿,并以此作为谋求维持原有劳动关系的筹码,企业则可以视其为自动放弃得到补偿承诺的权利。
下岗深层次的原因不在职工个人,也不在于企业自身,更大程度上是由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产业结构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而决定的。这是特定时期不以人的意志为移的社会经济现象,要实现下岗与失业的自然衔接,关键在于适时制定一个企业和职工个人都能接受的补偿金标准,使职工能自觉自愿,主动地与企业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从而早日步入规范的再就业渠道。
补偿标准应建立在相对合理的基础上方可奏效。所谓相对合理,即应明了这种补偿的客观依据,责任所在以及现实可行性。它与职工主动辞职,病退等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不一样,因此在考虑补偿标准时也应有所区别。具体说来,原则上可按略高于职工主动辞职的补偿标准,参考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情况以及职工下岗后进中心期间所需的综合费用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实行。
不论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均按承诺剩余年限予以补偿。标准可略有差异,但不能以参加工作年限为补偿依据,理论上说不通,因为在原承诺期内,职工的劳动就业得到保障,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其劳动付出也得到相对合理的报酬,因此没有理由对其实际就业期间给予补偿。基于这个意义,对原固定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只是对其剩余就业承诺期限的补偿,因此,可以考虑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不同,对职工剩余的就业承诺年限实行级差补偿,如参加工作三十年以上,其剩余承诺期就业补偿标准可按每年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二十年至三十年的,每年可按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余年限以此类推。合同制职工也据此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参考承诺剩余期内职工进中心的综合费用,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考虑。
失业与再就业
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大体上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1、摩擦性失业:
即由于信息沟通在时间上的不相吻合,使得劳动力的供需双方难以及时衔接,从而导致供给方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失业状态。
2、周期性失业
即由于经济发展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波动曲线,从而导致在经济发展处于停滞或衰退时期,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出现的失业状态。
3、结构性失业
即由于科技的进步,社会经济出现产业性调整和企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劳动者技能老化,不能适应新的技术要求导致失业。这种意义上的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科技发展,劳动者原有技能不能满足高科技产业要求;二是不一定是高科技、高技术而是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原有技能与新产业技能要求不能及时衔接,如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是新生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是老年人日益增多,随之必然出现托儿所的相对减少而养老院、老人福利院的增多,社会对护幼技能的需求和对护老技能的需求也必将出现新的变化,而托儿所的技能一时很难马上与养老院的技能要求衔接上。三是劳动力流动成本决定了一部份劳动力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需求市场,如新加坡需要劳动力,中国或印度的劳工不一定去得了。诸如此类的失业状况,客观上要求劳动力的供需双方都必须转变观念,供给方应适时转变择业观念,适时调整、修正、更新自身的劳动技能以适应多种高、新产业的技术要求,同时,积极寻求劳动就业信息,从而尽快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需求方不但应注重劳动者的技能本身,同时应建立用工成本观念,以免出现“超能”型的人才浪费和由此引起的用工成本增加。
由此可见,尽快实现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不仅是劳动力供方的问题,也不仅是劳动力需方的问题,各类培训机构中介市场的作用尤其不能忽视,摩擦性失业与结构性失业的大量存在,不可否认的一个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滞后以及人力资源信息的短缺,必须多管齐下,才能尽快实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才能使再就业工程步入一个健康有序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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