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标准工时与标准工时制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一种按周、月、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对一些需要连续经营或因工作性质特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职工,按季度和年度进行,但其日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企业职工,如果某一工作日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不视为加班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不超过整体法定标准工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作日恰巧是**计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为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
计算方法
按规定计算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全年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在全国元旦、纪念日假期(国务院令第513号)中,全体公民的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1天。员工的平均系统工作日和工资换算方法调整如下:
工作日计算
年度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
季度工作日:250天/年÷4个季度=62.5天
每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时间的计算: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相应地,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换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薪天数×8小时)
月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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