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到买方的标志。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对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作出详细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8条对交付条件有五种选择:1。商品房已通过验收。商品房已通过综合验收。商品房分期通过综合验收。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一般来说,第五种选择可以约定为“取得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这里,我想谈谈我对这些交货条件的理解。1、商品房已通过验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未经验收的商品房依法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商品房经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符合要求交货条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这种“商品房已通过验收”对开发商来说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对于谁来验收、如何验收没有具体约定,对于开发商交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也没有特别约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比如,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要求购房者接受房子。买主认为房子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拒绝接受。然而,买房人自己却非常困惑,在接受房子之前,他想让开发商展示什么。这种来来往往导致了开发商和买家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开发商和购房人选择“该商品房已通过验收”的交付条件时,双方应进一步明确该商品房的验收主体及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避免双方发生纠纷开发商和买方。2、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验收或阶段性综合验收,需要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城市规划所要求的设施,以及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物业的实施、验收和安置。可以说,这是政府对开发商的调控手段,也是对购房者权益的有效保障。但近几年来,合同中几乎所有开发商都没有把这一条款作为交房条件,在交房前完成综合验收几乎是空谈;购房者需要的不是空中楼阁的综合验收,但在出厂前的全面验收中,只有几个重要的验收项目。因此,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等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全面验收已经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不选择这一条款。3、商品房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既能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又能反映规划验收审批文件、消防验收等内容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绿化验收批准文件等许可文件。如果开发商能拿到表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者可以安心居住。因此,从买受人的角度来看,如果能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作为交付条件,更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交房条件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热门选择。此外,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还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2001年6月1日起建设部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要求。现在交房的开发商应该提供,一般问题不大。以上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可选择或必要的交付条件。当然,开发商和购房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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