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在反倾销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都是在企业难以为继,严重损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而我国反倾销处于起步阶段,从搜集证据到立案还有相当的一段时间,往往造成当反倾销手段发挥作用的时候,产业的巨额损失已经无法避免,甚至有的企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就已经停产或倒闭。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正式立案公告调查前,申请企业务必要注意保密工作。如果将拟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对外披露,会给反倾销申请造成重大的障碍,甚至无法启动反倾销调查。
(1)如果将拟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对外披露,将加大申请人调查取证的难度,无法及时维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应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调查机关在初步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决定立案与否以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上述证据包括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倾销出口和国内产业因此遭受损害的材料。关于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外倾销出口的证据除了在一些国内外公开的杂志上有刊载外,主要都需要在国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得(如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在其国内的销售价格,各种流通环节费用等)。如果在正式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对外披露上述信息,很有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或企业或有关组织调查取证困难,无法及时掌握被诉倾销国有关倾销的证据,以致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而使得调查当局无法在审查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决定立案,国内产业遭受倾销的损害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2)如果将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对外披露,被诉倾销国或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采取相应对策,对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作相应调整,人为造成倾销幅度较小或可以忽略不计等种种假象,阻碍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增加反倾销调查的难度甚至使得反倾销调查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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