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协定》的概念基础是,倾销是一种侵略性贸易行为,将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事实上,倾销对进口国有什么影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sdale)前主席的高级经济顾问安·森(AnnSen)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反倾销进行了仔细的经济论证,并指出了反倾销对美国净社会福利的损害。以1990年挪威鲑鱼案为例,根据大西洋鲑鱼工会的指控,美国对从挪威进口的新鲜鲑鱼征收23.8%的反倾销税。税后,国内生产商每年增加利润70万至80万美元。由于鲑鱼价格上涨,消费者每年净损失达1810~1850万美元,导致美国社会净福利减少670~720万美元。再比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估计,如果1995年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那一年将增加约16亿美元的净收益。这足以说明倾销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福利,但也会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会不会有低价压倒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倾销?大多数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持否定态度。原因是为了垄断进口国的市场,自卸车不仅要排挤所有国内竞争者,还要阻止外国竞争者进入。换句话说,它必须实施全球垄断或说服东道国政府限制进入市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此外,一旦价格上涨,被驱逐的当地供应商将卷土重来。根据经合组织1995年的一份报告,掠夺性定价几乎不会对进口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垄断构成威胁。正是由于低价市场的存在,进口国的消费者和中下游产业从中受益,对稳定进口国的价格水平、抑制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倾销有害”的观点是反倾销协议的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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