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后如果认定:原产于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出口产品受到各该国政府的非法补贴,而且其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行为对中国国内生产同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法定损害,则我国主管机关有权进行反补贴调查,实施反补贴措施,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法定损害,尽管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定过于原则,但是一旦该条例的修正完成后,采取上述行动将有更为具体的依据和细则。
从本质上讲,补贴,尤其是包括出口补贴在内的非法补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为外国企业在受到政府财政补贴后,企业自然要比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更具有竞争力,出口售价很可能会低于于其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扭曲作用。补贴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扭曲作用和负面影响,其形态一般有以下几种:
(1)补贴使得进口国生产同似产品的国内产业利益受到损害,如甲国对某一类产品实施了出口补贴,可能使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乙国产业受到负面影响。这种损害,是1994年GATT第六条意义上的损害,与反倾销协定意义上的损害
(2)补贴使补贴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根据WTO(或其前身GATT)中国同似产品产业根据WTO协定本应享受的国际贸易权益受到抵销或损伤(nllificationorimpairment)。如在乙国加入WTO之前,其出口产品已经世界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该国加入WTO之后,由于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了范围更广的关税减让优惠,所上述市场比例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新水平,并稳定在这一新水平上,在甲国对与乙国的出口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实施了出口补贴后,乙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在上述情形下,可以说:乙国根据WTO最惠国条款享受的贸易权益,遭到了甲国出口补贴措施的抵销或损伤(nllificationorimpairment)。
(3)对除了某一产品的补贴国或进口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歧视(seriosprejdice),如乙国和丙国均对甲国的出口同一种产品,而丙国市场份额一直较大,乙国市场份额一直较小,在乙国其出口产品实施了补贴措施后,丙国在乙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可以说,丙国在进口国的利益遭到了严重歧视。正因为如此,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一致对非法补贴予以谴责并立法予以惩处。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自的国内立法,对受到补贴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在受到补贴的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时,采取包括征收反补贴税在内的反补贴措施。
在中国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情况下,反补贴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也将成为中国政府可供选择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不同的国内产业申请反补贴调查,应根据产业的情况、产品的范围及受补贴产品的情况进行。根据我们的经验和理解,申请进行反补贴调查,应了解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资格-------谁有权起诉?
凡代表中国境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下称申请人),均可以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二、国内产业的构成
根据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国内产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总生产量占全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量的(绝)大部分的生产商。但是,如果国内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就是补贴产品的进口商,国内产业则可指其他的生产商。这就是说,判断国内产业的标准有二,一种是在中国所有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商;另一种是申请人的总生产量占全国同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
关于何谓申请人的总生产量占全国同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目前条例的规定不甚明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作为国内产业的全国性产业要符合两个条件:(1)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同似产品的总产量要占到全国该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而且(2)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同似产品的总产量要占到包括表示赞成或反对在内的、对发动反补贴调查发表意见生产商的总产量的50%以上。只有在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代表进口国国内产业发动反补贴调查。
三、何谓相似产品
同似产品(likeprodcts),是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简称,是指与被控受补贴的产品同样的产品或与被控受补贴产品各方面的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前者系指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被控受补贴产品相似的产品(identicalprodcts)。后者系指即虽然在某些方面与被控受补贴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similarprodcts)。
四、反补贴申请的主管部门
反补贴调查系具有准司法特点的行政调查,反补贴措施属于行政措施。尽管由于至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现一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但是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我国反补贴案件的主管机构将为:(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海关总署;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受理;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行使立案权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就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多少的行使补贴调查权和补贴裁决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我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外国政府非法补贴之损害行使损害调查权和损害裁决权。至于是否采取临时或最终反补贴措施,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决定权;海关总署则行使具体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权或其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权。
五、如何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
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补贴申请。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补贴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
2、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请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请人所占的份额。
3、所有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书就。
4、提出申请的文件均应以书面印刷体的形式书就,要求至少一式五份。
5、将申请书邮寄或直接送达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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