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申请书应包括那些对申请人能合理获得的下述材料:
(一)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1、申请人及申请人所代表的我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请前3年每年相似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
申请人应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人对国内类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如果书面申请是有代表国内产业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证明该申请是由代表了该产业的国内相似产品的全部已知生产商(或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商协会)的要求提出的,并且尽可能地提供代表这些国内相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情况。
2、申请人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
3、受补贴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口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
受补贴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者的名单。
(二)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情况
1、受补贴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及对产品的具体描述和陈述,在中国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和出口国。
2、受补贴进口产品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金额。提供受补贴产品进口数量发展变化的材料,可以用于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情况。
3、对受补贴产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进口价格。应提供受补贴产品出口价格的材料,或在适当时,受补贴产品在中国首次向第一个独立买主转售时的价格材料。
4、受补贴产品在个贸易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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