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市外人员纳税落户
办事分类:户籍业务
服务对象:市、县外居民及四县居民
办理机构:市局户籍大厅
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将外来务工人员转为市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办理流程: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户籍室申报,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落户
提交资料: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出具的本年度内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户口准迁证4元/证,《黑龙江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
办理时限: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的,受理后35个工作日完成(分局15个工作日、市局20个工作日)。
相关说明:市外户口(含四县)人员在我市兴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年纳税2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为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年龄限25周岁以下)落户。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大庆市居住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大庆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市外人员申请纳税落户,投资者本人不申报落户的,其配偶和子女不得申报落户。
市外人员与我市居民合资兴办股份有限公司,或多名市外人员在我市合资经营企业的,只允许其中一名市外投资人申报落户,根据公司章程中注明的股份金额核算纳税数额,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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