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收养子女落户
办事分类:户籍业务
服务对象:市、县外户口居民
办理机构:市局、县局户籍大厅
法律依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办理流程: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室申报,市区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落户。四县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局审批落户。
提交资料:收养证、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的档案材料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户口准迁证4元/证,《黑龙江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
办理时限: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的,受理后35个工作日完成(分局15个工作日、市局20个工作日)
相关说明: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取得收养证,经核实收养证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子女年龄未超过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证明及学籍簿)的可办理落户。需提供收养证、民政部门收养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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