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方没有履行怎么办
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方没有履行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一方不履行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经过法院调解后达成的条件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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