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立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3-06-08 22:03:42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可见,法律除了对试用期限作出了限制,对其适用范围也进行了规制: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时改变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有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就已经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此外,试用期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而按规定休假,或者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同样视为提供了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仍应按规定对劳动者支付工资。对于试用期工资,用人单位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故意拖欠或者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有条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就医且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部分情形还需按照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救济

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且履行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出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77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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