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包工头常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之名向劳动监察部门追讨劳务费。对这类投诉是否应当受理,众说不一。笔者认为应当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包工头是工程人工部分承包商,靠工程人工费差价获取利润。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包工头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不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因而不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务纠纷案件时,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处理。
包工头不适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主体。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从这里看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赚取人工费差价的包工头。
为包工头追讨劳务费不等同于民工受益。现实中,包工头携款逃逸的案例不在少数。为确保劳动者能拿到工资报酬,国家《劳动法》、原劳动部建设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将工资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包工头在劳动监察部门追讨到劳务费后欠薪逃逸,劳动监察部门还得继续为民工追讨工资报酬。
包工头如遇施工企业拖欠劳务费,应凭劳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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