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由谁办理的
时间:2023-10-25 07:38:00 3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由谁办理的

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无效收养的情形有哪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孤儿被收养还能不能享受低保

孤儿被收养后还能不能享受低保要根据收养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来判断。

首先就孤儿本身的情况是可以申请低保的,孤儿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应当享受低保。

有关享受低保的条件介绍如下: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其次如果孤儿被收养的,收养孤儿的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国家标注的不会取消,高于国家标注的会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n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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