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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