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的,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撤销公证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公证
一、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户口薄);
2、赠与书或受赠书、赠与合同若干份;
3、被赠与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证明;
4、法人赠与或受赠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
5、赠与物属共有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
6、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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