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是故意的,就是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姓名权,可以起诉对方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姓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
死者墓碑刻错姓名
孙文敏与孙凤敏(化名)为同村村民,2009年孙凤敏去世,村委会决定给死者刻墓碑,却错将死者孙凤敏的名字刻成了孙文敏,孙文敏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纠纷之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今天,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孙文敏称:2009年4月初,我听村里传村委会给死者孙凤敏刻墓碑,却把名字错刻成了孙文敏,并且与另一死者张某以夫妻名义刻在一起立于墓前。我便赶往墓地现场一看果真如此,我找到村委会要求处理此事,村委会却一拖再拖。因村里就只有我叫孙文敏,导致不少亲朋好友打电话或上门询问此事,我身心遭受极大伤害,现在还在治疗中,不仅经济上遭受了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伤痛,故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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