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应无异议。
三、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时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而第二十七条对保险索赔时效做了以下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这也就是说除了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外。人身意外险、健康保险和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都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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