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作品的署名权属于合作各方。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著者共享。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其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版权和单一版权的问题。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品可分割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的共有权包括分享和共有。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其创作部分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著作权共有人有权转让其占有的财产份额,但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同著作权是指共同著作权人不分割其著作权份额,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权利,承担合作作品的义务。著作权共有人在分割财产权时,通常是平均分配财产权,但签名权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由本单位享有著作权:(一)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归本单位所有的职务作品;(三)作者与本单位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本单位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是因为在实践中,完成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职务性作品的创作非常困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只有一两个人的努力。单位需要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的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承担,如某公司开发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中存在缺陷,而缺陷的责任是由公司而不是直接的设计师来承担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一部作品,从而使一部精彩的作品问世。当然,这样一部优秀作品的所有权利都属于共有权,比如可以签字转让的权利必须由两个人使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多长,谁拥有共同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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