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人以上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为: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使“合成作品是按份共有”这一说法成立,也不能认为“按份共有的著作权作者”的著作权仅限于自己创作的部分,而不能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综上所述,一方面,合作作者就合成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但一般来说,不是平等地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依照其各自创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就自己创作的部分分别单独享有著作权。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双重著作权”。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归属于合作双方,但也可以进行协议。
全文6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