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作者和匿名作者的著作权谁有权享有署名、不署名、署名是作者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不署名并不意味着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署名权不能等同于署名权。作者的身份权是作者署名权的核心和基础,是作者行使署名权和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作者在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保护的法律依据。署名权只是作者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署名权的实质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即决定是否公开作者身份。作者欲公开身份的,应当在公开的真名或者笔名上签名;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身份是本质,署名权是表现,作者身份权是内容,署名权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达内容,署名作品的作者身份权很容易确定,单个作者的匿名作品和合作作者的所有匿名作品。然而,匿名作者身份权的确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合作作品中,有些作者署名,有些作者不署名。例如,2002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书法家沙××和××上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从这本书的创作过程来看,作者刘和传记主人公沙**都是这本书的作者。然而,这本书正式出版时,刘翔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而另一位作者沙**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签下自己的名字,于是他就成了这本书的匿名作者,这样,在不知情者看来,这本书似乎是刘翔写的,很容易忽视匿名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匿名作者身份权的保护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创作的共识和共同创作的行为而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创作有两个条件:一是合作创作的约定。所谓“协议”,是指合作方就作品的目的、创作方法、风格要求、署名、版税及后果等达成的协议。这是作品共同创作的首要条件,其次是合作者的共同创作行为。这是建立合作社的重要条件。如果只有共同创作的约定而没有共同创作,那么非创作者就不能成为共同作者。当然,合作作品的共同创作行为并不要求所有创作者共同创作。起草提纲、审批初稿、修改定稿或者进行其他创作活动,都属于共同创作行为。因此,非作者也可以成为合著者。但是,组织他人创作作品、联系出版、帮助查找资料、提供咨询、抄写稿件等辅助活动,不属于共同创作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从合作作品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是否可以分离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可以单独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能单独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者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他们的创新行为是“松散”的联合创新行为。对于合作作品的不可分割使用,每个作者的创作是不可分割或相互依存的部分,他们的创作行为是一种“亲密”的合作创作行为。因此,这种合作作品的版权只能由合作作者共享。除合著人另有约定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所得的报酬,由合著人平均分配。在行使权利时,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行使著作权或恶意阻止另一方行使著作权
匿名作者和著名作者的合作作品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其权利义务相对容易确定。匿名作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创作部分,主张自己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果隐名作者与著名作者的合作作品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则隐名作者必须行使隐名作者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如出版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等,与著名作者一起。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行使权力。一方单独行使的,是对另一方的侵害,其财产权可以由匿名作者和著名作者共同行使,也可以由著名作者单独行使。但是,他们的报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等额分配。这样,匿名作者就不能直接行使自己的财产权。他可以通过著名作者行使自己的财产权,从著名作者那里分享自己创作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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