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一:
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款适用于户口在本自治区内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申请材料
1、本人如实填写《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4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3年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5、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类型二:
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款适用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人如实填写《市外人员申办本市居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的劳动合同书;5、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意事项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10工作日
收费金额:0.00
办理地点: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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