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知道某房产是否已抵押,则租赁合同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若不知道某房产是否已抵押,则租赁合同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房产抵押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动 产 抵 押 未 登 记 , 如 何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在抵押权领域,抵押人在转让或设定抵押时,若未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抵押人应依法进行抵押登记,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此外,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在所有权领域,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三种,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后,登记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涉及动产所有权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登记,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至于善意第三人的界定,根据素材所述,第三人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因此,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时,应关注其是否具有处分权及是否知道或不应知道该财产有抵押权的存在。
总之,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较为复杂,为确保权益,应谨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涉及动产所有权变动时及时进行登记。同时,善意第三人的界定对于判断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若不知道某房产是否已抵押,则租赁合同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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